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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证是我老婆的名字她是否可以不经我同意变卖房产

来源:网络

在众多的离婚案件,被告的心理状态是极为复杂的,比原告的心理状态更难以掌握和了解,被告应诉心理总是来说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同意离婚心理,另一种是不同意离婚心理。但就是同一种心理,也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动机。

法律咨询:

房子是婚后购买写我老婆的名字她是否可以不经我同意变卖房产?

房子是婚后购买,写我老婆的名字。请问她是否可以不经我同意变卖房产?如果她单独把房子卖掉,地产能否交易?如果已经交易成功如何处置?

若悠网小编回答:

1、请问她是否可以不经我同意变卖房产?——技术可以做到。

2、如果她单独把房子卖掉,地产能否交易?——可以做到。

3、如果已经交易成功如何处置?——只能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此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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