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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看监护权

来源:网络

网氏电子报纪冠伶(作者为台北市晚晴协会义务律师及理事长)

到晚晴担任义务律师,一转眼,已过了12个年头了。

还记得加入晚晴服务行列的第一年,有位案主来哭诉:她与先生离婚后,约定子女的监护权由先生行使。因为先生当初要求如果不把子女的监护权让给他,就别想签字离婚。但案主在歷经多次先生的情绪失控,看到孩子惊惧受怕的眼神,为了不让孩子一而再、再而叁地面对父母亲的衝突与对立;加上先生答应离完婚后把孩子交由案主照顾下,双方乃达成离婚协议。

监护权意识歷史演变

离婚后的第一年,双方倒也相安无事,子女二人与案主度过了一个平静没有家暴的一年,谁知第二年开始,前夫不知何故,态度丕变,悍然要求案主把儿子交出来,不同意案主继续照顾儿子。大儿子年方九岁,一听到要回到脾气暴躁的父亲身边共同生活,连半夜睡觉都会吓醒!为此,她来晚晴求助,希望能藉助法律的力量,保护她们母子二人的权益。

无奈,12年前有关子女监护权的法律,仍停留在父权时代的思考──协议离婚时,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未成年子女一律由父亲监护;此外,纵使事后发现父亲的监护不利于子女,也未有任何法律的明文规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加以,当时尚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社会价值普遍仍停留在家暴是家务事的观念下,案主无法提出父亲行使监护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证明,只得眼睁睁看着孩子被施暴的前夫带走!此后,前夫多次阻扰案主探视子女,并刻意将子女带离臺湾远赴大陆发展。多年来无法探视子女的伤痛,让案主化悲愤为力量,努力认真工作,并成为晚晴志工的一员,以过来人的经验,陪伴失婚又无法探视子女的其他案主,走出婚变的伤痛!

12年后的现在,在有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虽然已经在民国85年9月间进行第一次的修正,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改以「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但这样的故事,却仍不断在晚晴上演!因为法律条文的变动,无法于短时间内改变数百年来的传统观念。普世价值始终仍停留在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亲财产的一部分──谁有监护权,谁就享有决定未成年子女命运的权利,包括孩子可不可以在夫妻离婚后探视没有监护权的一方。

其实,视子女为个人财产的观念,完全漠视未成年子女是个独立个体,是个「人」,该被以「人」的方式被尊重及被对待,而不是财产!法律上也为了打破监护权不单只是个权利的迷思,更是个扶养孩子的责任及义务下,于八十五年九月间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规定,全面修正为「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及负担」。理由无他,无非就在强调监护权其实真正的内涵,更大的部分在强调父母亲保护及教养孩子的重大责任,而不在于强调父母亲对孩子可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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