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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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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些人还没有自理能力或是年龄不够,就需要监护人。那么,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下面若悠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及职责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从事民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以及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监护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没有上述人员可以作为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人员可作为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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