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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器械训练时,要有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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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杠铃往下一滑学生腰椎骨折

山东曲阜市一19岁女孩王小苗在举重训练时不慎被杠铃砸伤,致使椎骨骨折。治疗出院后,王小苗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义务为由,将该体校起诉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要求曲阜市某学校赔偿6万余元损失。近日,法院判令学校赔偿王小苗19000余元。

王小苗系曲阜市某学校在校生。2008年3月20日,该学校的学生们在教练的巡视指导下进行举杠铃练习蹲力,王小苗以超出平日20公斤的重量进行训练,岂料在将杠铃往架上放时,杠铃一侧轮下滑,将其腰部砸伤,后经医院检查确定为椎骨骨折。住院49天后,王小苗认为在训练时学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架旁保护,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而校方则坚持“教练始终没有离开,并非没有安排护架人员”,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双方争执不下,无奈对簿公堂。

【法律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举重器械安全使用说明》中“队员在使用器械训练时,要有专人监护,尤其在加重至队员举重极限重量以上时,须由教练亲自监护。队员在试举时,要由教练按队员情况而定,队员本人或队友不能盲目加重”,原告王小苗训练时,被告学校未安排护架人员并给予监护,对原告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未按学校教练安排进行训练,对自身不慎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据此判令被告曲阜市某学校赔偿原告王小苗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共19000余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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