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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护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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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都是家里的宝,捧在手心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但是也有句老话是这样说的:“孩子就应该管得严点,不打不成才”。父母管教孩子天经地义,管教和虐待呢还是要有界线的,那么违反监护义务的行为有哪些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违反监护义务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一)虐待未成年子女,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第二,各种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骂、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两类手段并用的较多。

(二)遗弃未成年子女,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三)溺婴、弃婴,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

如何确定监护人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责任,不要打着教育的幌子对被监护人进行打骂、体罚,应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给其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希望本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此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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