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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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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其中一方,主要是男方,有的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甚至沾染黄、赌、毒,引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强烈不满,并以自己所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另一方挪作它用,未用于抚养子女为由不继续支付。

因探视权问题发生分歧。离婚后,双方对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方式、时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拒绝、阻挠、干涉另一方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从而引发矛盾,导致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不适当。部分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高于未离婚家庭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和协议离婚达成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有差距,被执行人以此拒付。

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

此外,还有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情况。而在当事人之间积怨颇深,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诱因致使双方对立情绪激化,案件执行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

针对当前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严峻形势,应强化教育和宣传,齐抓共管,树立良好风气,传承优良文化,摒弃陋习,共建和谐。

一是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加大对离婚人员子女抚养扶助金的投入,逐步建立完善儿童相关保障制度,解除儿童一旦家庭发生变化抚养费则无着落的后顾之忧,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建立未成年人强制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出生后即予以强制由抚养义务人对抚养费进行投保,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则自动成为投保受益人。

三是要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手段和资源,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案件的执行,以案说法,达到宣传法律的目的。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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