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

来源:网络

案例

原告:代洪利。

被告:龙瑾瑜。

代洪利与龙瑾瑜于1982年结婚。1985年7月,龙瑾瑜生下一男孩,取名代正杰,由双方共同抚养。1989年7月,代洪利发现龙瑾瑜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提出离婚。经协商,双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代洪利所有,由代洪利抚养代正杰;龙瑾瑜每月给付30元的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1100元。后来,双方因看望小孩一事发生纠纷,龙以代洪利不是代正杰的生父为理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代正杰的抚养关系。在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提出申请要求对代正杰作亲子鉴定。经重庆市中心血站亲子鉴定,排除了代洪利是代正杰的生父。之后,龙瑾瑜将小孩带走并由其抚养,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1990年2月,代洪利以代正杰不是其亲生子,双方之间无血缘关系以及对代正杰无抚养义务为理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瑾瑜返还其抚养代正杰的6000余元抚育费。

被告龙瑾瑜在答辩书中一方面承认代正杰不是代洪利的亲生子,另一方面以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小孩,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代洪利所有,自己经济困难等为理由,拒绝返还抚育费。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从法理上讲,原告代洪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是否全部返还抚育费,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部分返还: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育费,被告不予返还;原、被告离婚后至小孩由被告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育费,应由被告返还原告。

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龙瑾瑜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原告代洪利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育。从法律上讲,代洪利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然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他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对小孩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洪利受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而且,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所以,就法理上讲,原告代洪利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理应支持。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以及被告尚需抚育小孩,收入低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代洪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不予返还,对双方离婚后至小孩被被告领回这段时间的抚育费酌情返还。这样处理,既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又较妥善地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那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的不道德行为,也有警示的作用。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