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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标准按20-30%的是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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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那么这个比例是否是强制性规定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将为您答疑解惑。

抚养费标准按20-30%的是强制吗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

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上,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决定,对于按月收入20%-30%的的标准并非一个强制性标准。如果您在细节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登陆若悠网网站在线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针对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解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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