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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诉讼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之案例解析

来源:网络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而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普及及国民经济的发展,离婚时夫妻双方最关注的除了共同财产,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给付标准了。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接触到客户、朋友等的咨询,离婚了,抚养权和抚养费到底该怎么约定?或者法院会怎么判?对此,若悠网小编结合近期经办的一件关于抚养权纠纷的案例进行分享,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大家共同探讨,也希望能给与存惑的朋友一些启示。

案件情况: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有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共同子女归男方抚养,且男方承担所有抚养费。

双方离婚后两年内,男方先后经历自己的父母离婚、失业、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等,经济状况不断恶化,生活条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由于实在无法继续抚养小孩,男方经过与女方的再三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男方自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至女方,抚养费则由自己承担每月生活费500元,教育医疗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请求享有探望权。小孩5岁,就读于一所公立幼儿园。

案情分析

一审中男方举示了其离婚后的失业证、每月低价租住房合同及物业证明、取保候审通知、父母残疾证及离婚证明,以充分证实其离婚后生活条件恶化不适宜再抚养小孩,无收入来源也难以继续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女方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继续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执行,即小孩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全额由男方承担,无任何证据提交。

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为被告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两次探望机会,定于周六,且如需外出的须于当天下午6点前送小孩回住处。

后男方认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过高,因此找到万同律师代理二审案件。

律师观点:

一、关于抚养费2000元标准的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一审法院仅凭“目前抚养小孩的一般支出水平”,对此也并未有相关证据支持,因此该2000元抚养费的认定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根据通过一审双方确认的事实得知“双方子女就读幼儿园,每月费用720元(含三餐及赞助费)”;同时,根据重庆市统计局数据:2015重庆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279元每年,即1500元每月。因此,该子女作为学龄前儿童,其实际需求,并比照成人支出标准,每月应当远低于1500元,更遑论2000元的标准。

二、关于由男方承担全额2000元抚养费的判决,罔顾事实

一审中男方举示了其离婚后的失业证、每月低价租住房合同及物业证明、取保候审通知、父母残疾证及离婚证明,充分证明了其无收入来源也难以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据此提出在个人能力范围内承担每月500元生活费,教育和医疗凭发票承担一半的请求,相对来说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男方处于取保候审期间,失业无收入,根本无法承担每月2000元抚养费。一审法院罔顾事实的认定,实在是于法无据。

三、对于探望权行使的判决,难以保障上诉人的权利的有效行使

虽然夫妻双方离婚,但不应剥夺或限制对其小孩的相处和探望,一审法院判决男方一个月只有两次限定周六探望时间,且当天上午带出下午6点前必须送回住处。此种探望方式缺乏灵活性,且行使时间过短,并不能有效保障其探望权;同时,对于尚且年幼、对父亲较为依赖的小孩的成长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律师分享:

夫妻双方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离婚协议的约定至关重要,该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在民政局备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离婚后要对此做出变更是非常麻烦的,所以劝诫夫妻约定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考虑清楚,约定细致,必要时候请专业律师起草或把关也是明智的选择。

若夫妻离婚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那么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对此,笔者也做了一些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子女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抚养费给付标准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探望权规定

国家相关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规定,仅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则上要求该探望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不能过于打搅抚养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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