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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子女可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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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妻子高某登记结婚后,于2006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刘某某。因刘某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刘某某出生后,刘某及其父亲经常无故因琐事与高某发生纠纷。2007年6月1日,高某带着女儿刘某某回娘家居住。自高某及女儿离开刘某及其父母处后,女儿的抚养费都由高某一人承担,刘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2009年6月,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女儿刘某某的名义,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五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父母离婚或者分居,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故判决刘某支付刘某某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23500元。(该案例载于中国审判信息网)

律师点评:该案例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前,在这之前,婚内能否主张子女的抚养费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主张不支持的人认为,结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考察,婚姻法并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作出规定,而仅针对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体系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不存在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问题,子女在此时一般亦无需行使抚养费的请求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依照上述法律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只要当事人具有了夫妻身份,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对婚后夫或妻所得的财产拥有共有权。从共有财产的本质特征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可能在形式上使用一方的经济收入抚养子女,但该一方的经济收入在归属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要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了子女的抚养费用,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主张支持的人认为,在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的数量有上升趋势,且这一情形从夫妻双方分居状态扩散到夫妻双方未分居状态下,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比如,双方分居期间或者一方在外打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等,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判决支持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理解该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把握以下几点:1、权利主体,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2、义务主体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一方。3、权利行使的条件,子女主张抚养费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否实际以其收益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并不考虑双方是否分居。4、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5、可以主张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当期费用或已经发生的费用,而且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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