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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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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2010年11月,王某与陈某结婚。一年后,两人迎来一个新生命——女儿王小某,此后妻子陈某便辞掉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女儿。到2014年2月,由于王某与陈某就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王某一气之下从家中搬出,另行租房生活。王小某随其母亲陈某一起生活。陈某为了维持母女俩的正常生活不得不出去工作,但由于时间以及能力的限制,陈某只能依靠做家政服务所得的每月800余元收入度日,生活难以维持。陈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但王某拒绝支付,只是经常性地带食品、玩具等去看望女儿王小某。那么陈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女儿王小某的权利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以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得到被监护和被抚养的权利,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监护和抚养的义务。由于女儿王小某系未成年人,父母王某、陈某对其都有监护和抚养的义务。父亲王某不得以与陈某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管父母双方感情如何、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也可以以女儿王小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抚养费,女儿王小某作为原告,陈某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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