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

原告李历楠,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红亮,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干部。

被告王艳伟,女,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波,系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历楠诉被告王艳伟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历楠于2009年6月4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6月5日,本院向被告王艳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为原、被告各指定了30日的举证期限。2009年8月5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喜、邢中清、助理审判员丰新华组成合议庭,在李老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历楠诉称:2006年5月3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行为恶劣,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子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艳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中口头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被告同意与原告分手,但要求抚养非婚生子李×、原告负担抚养费:3、要求分割共同财产——70平方米房子一处及桑塔纳汽车一辆。

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非婚生子李×由谁抚养更有利其成长?2、被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答辩意见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申请证人张××、程×、李××、王××、吴××分别出庭作证。证明对象:1、非婚生子李×在哺乳期内由被告王艳伟抚养;2、因原、被告闹意见,加上商丘发生手足口病,被告于2009年农历2月9日就带着孩子到北京生活两个月,然后又回到原籍贾寨镇刘场村生活至今。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人证言表示认可,但仍辩称:李×并非由被告一人抚养,而是由原、被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抚养;李×和原告的父母有很深的感情;被告母子从北京回来后,又在原告家生活了20多天才回虞城居住的。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原告表示认可,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3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导致二人分开生活,并引起诉讼。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