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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经济条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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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经济条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抚养权吗

有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这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但是否可以变更就要看实体条件。经济状况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比如母亲条件好,可以保证子女吃高档自助餐,父亲却只能保证吃家常菜,但这不一定就代表母亲更适合监护子女。这要看原则性的问题,根据情况而定,比如虐待子女、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等,如果子女年满10周岁,还要征询子女的意见。

附:子女抚养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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