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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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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993年肖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1995年2月肖某和李某共同生育一女小肖某。婚后肖某和李某长期因生活琐事争吵,2000年3月李某带着其女小肖某搬回娘家居住。自李某及小肖某搬出肖某家后,小肖某的一切费用均由李某承担,肖某未再支付任何费用。2016年小肖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肖某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小肖某未成年期间实际产生的抚养费30万元。

从请求权的性质看抚养费请求权应当系身份权请求权,即民事主体在其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向加害人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或者保持身份权圆满状态的权利。身份权请求权由于与特定身份关系密不可分,且涉及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但是尽管我们认为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享有上述请求权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的。例如,对于给付赡养费请求权,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赡养人方享有,在被赡养人死亡的情形下,该请求权主体不存在,该请求权也不存在。在抚养法律关系中,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使该抚养费的拖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

但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满十八岁以后再要求其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抚养权利主体仅为未成年,即只有当子女处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状态下时才有具有被抚养人的身份。当子女成年或者有独立生活来源时即失去了被抚养人的身份,此时抚养费用已经丧失功能,不具备保护利益。因此给付抚养费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截止到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

综上,本案中在小肖某已经成年的情况下,尽管其父肖某在其未成年期间未尽抚养义务,但由于小肖某起诉时其已成年,已经失去了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被抚养人身份。因此小肖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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