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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的概念

来源:网络

一、概念的界定

会计准则上的销售商品收入,包括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在税法上对应的是销售货物收入。货物是税法上常用的概念,一般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五个确认条件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它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在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在税务处理上,没有规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般是以会计处理确认的收入为基础,但因考虑的重点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二者也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税法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的是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尚未具备纳税能力的可暂不确认,因为此时纳税人尚无财力缴税。

第二,税法上确认收入,一般较为注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标准,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

第三,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标准,应让有避税企图的纳税人无机可乘。

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在会计处理上,首先,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其次,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最后,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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