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因要求招门女婿改姓发生的纠纷怎样解决

来源:网络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夫或妻都有权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其姓名权不受结婚的影响。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于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的姓名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

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传统,在子女的姓名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子女出生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在协商时应摈弃“重男轻女”、“孩子跟谁家的姓就是谁家的根”的陈腐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子女都是随父姓,这并非是重男轻女而是约定俗成。当子女长大成人后,有重新选择姓氏的自由,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换自己的姓名,父母不得非法阻扰。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