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略论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网络

内容摘要:多年以来,经过理论上的不懈探索和司法实践运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备,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与我国社会法制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合。本文尝试从理解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概念出发,通过解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原则,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思考,以期望对这方面的问题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就是指民事主体精神活动受到的损害。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的活动。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破坏了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使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遭到损害。

具体而言,精神痛苦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影响了其正常的心理活动,使其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损害,是指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受到破坏,致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受损。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导致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而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人格权、身份权等非财产权利损害的赔偿,即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二是对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精神痛苦的赔偿,即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主要是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保护的对象是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精神痛苦赔偿,具有抚慰金性质,是对人格权、身份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手段。它只能对自然人适用,不能对法人适用。当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受到损害,如恶意诽谤、公布个人隐私等,会使受害人社会舆论压力陡增,生活安宁被打破,社会或自身对自己的评价降低。这种背离了个人意志的现实生存环境的突变,造成了受害人对现有生活的不适应,出现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碍,不同程度的记忆障碍和视听幻觉,对外界反应麻木或迟钝,生活动兴趣明显减少,情感狭窄、分离、疏远,过分警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受害人原有与人格、身份紧密相随的财产价值减少或无法继续正常增值,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要求加害人予以补偿和救济。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