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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未尽义务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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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时候应当尽到自己的义务,夫妻之间应当相亲相爱,要忠诚,如果是因为某些原因未尽到相应的义务的可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这时,未尽义务的一方应当赔偿吗?下面,就由若悠网芜湖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女方因家庭矛盾自杀,男方未合理注意义务

二原告及其女赵某某居住于A市B区C庄北里XXX楼xxx室,三被告居住于同楼的XXX室。赵某某与龚某某于200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与龚某甲、汪某某共同居住于XXXX室。该房屋为二室一厅,总使用面积为53平方米,其中大间卧室由龚某甲、汪某某居住,小间卧室由龚某某、赵某某居住,两个卧室相邻。

当时龚某某在东来顺集团北苑饭庄工作,因工作原因常常晚归。2008年9月17日,龚某某晚10时30分回到家中。9月18日零时左右,准备入睡的龚某某因赵某某抱怨其经常晚归,不能顾及家庭、妻子,遂与赵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赵某某称龚某某总加班,回不了家,现在夫妻二人又与龚某某父母住在一起,不能买房自行居住,总这样下去,还不如自己跳楼。此言并未引起龚某某的注意。凌晨1时30分许,龚某某发现赵某某已不在室内,此前室内关闭着的宽约40厘米?50厘米的推拉纱窗被推开,龚某某遂到隔壁唤醒龚某甲、汪某某,三人下楼发现了坠楼死亡的赵某某。三人立即告知了二原告,赵宝中遂报警。经公安机关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嫌疑。

男方应向女方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夫妻之间的忠实,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除了情感方面的忠实和经济方面的帮助外,亦不应排除危急时刻力所能及的救助。本案龚某某、赵某某所居卧室大不过10平方米,除双人床和其他家具外,空间所剩无几,从事发当天现场照片看,赵某某跳楼须先通过该卧室所剩狭窄空间至窗台前,踏上窗台前的板凳,再凳上窗台,推开纱窗,探身钻过宽不过40厘米*50厘米的窗口,加之赵某某体胖,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不可能没有动静,也非瞬间能够完成,特别是赵某某口出“总这样下去,不如跳楼”之类的警示性语言,即使如其夫龚某某所言,当时其正卧床面壁而泣,以上赵某某的言行亦应引起龚某某的注意甚至警觉,以致及时采取行动制止赵某某的轻生行为,然而龚某某并未如此,故其未尽到婚姻法定、理所当然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义务,因此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与赵某某死亡又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未注意义务指的就是在生活证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导致他们受伤的情况,以上述案件为例。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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