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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能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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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一般会考虑过错方或者无过错方来解决赔偿问题。实际生活中有一些问题是导致离婚的导火索,无过错方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能请求赔偿,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哪些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要求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提出损害赔偿的注意问题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能赔偿多少

请求损害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二)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赔偿时,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损害赔偿。

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赔偿的,既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两者同时要求。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包括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以及虐待家庭成员的,可以要求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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