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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离婚赔偿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案例]

北京市王某(男)与赵某某(女)在婚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王某婚前有房屋一套,价值40万,现尚有银行贷款10万元未还,该贷款在婚后继续由王某偿还,供双方婚后居住使用;

2.王某每月工资1万元,需用于生活和偿还银行贷款,交由赵某某统一管理支配,但赵某某需辱月给予王某一定的工资用于其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赵某某的工资5000元归其个人所有;

4.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若王某提出离婚,则:

1)王某的婚前房产归赵某某所有,但剩余银行贷款还需王某承担;

2)王某应向赵某某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其每个月工资的60%;

3)王某应在离婚时向赵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万元。

(2)若赵某某提出离婚,则:

1)赵某某搬出王某的婚前房产;

2)赵某某向王某支付赔偿金5000元;

3)即使赵某某提出离婚,王某仍向赵某某支付生活补偿费5万元。婚前财产协议签订后一个月,王某和赵某某正式结婚开始共同生活。但不幸的是,婚后仅半年,双方即出现矛盾,常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双方经爹次沟通未果,最终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因此,王某向北京市某区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在诉讼庭审中,王某主张双方婚前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违反公平原则,违背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而赵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婚姻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合法有效,现王某提出离婚,应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予以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赵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协议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王某提出离婚,应按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故判决将王某的婚前房产过户给赵某某,并由王某继续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王某向赵某某辱月支付其工资60%的生活费,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赵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费10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不服,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双方离婚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和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离婚是双方的共同意见,谁提出离婚并非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王某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有违公平原则:也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撤销。

北京市某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财产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在王某向赵某某提出离婚时,其应向赵某某支付一次性赔偿费10万元;王某承诺提出离婚时将自己的婚前房产过户给赵某某,应予支持,但剩余银行贷款应由赵某某予以偿还;关于离婚后王某应向赵某某每月支付其工资60%的生活费,因违反公平原则,应予撤销。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与赵某某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有副效,其依据即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财产权益,且在协议签订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的约定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有效。当然,法院也对协议中有违公平原则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调整,以维护最基本的公平。

上述案例给我们以启示,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一定要认真考虑、慎重约定,结合自身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草拟婚前财产协议,而且要注意的是,协议内容是否看似“公平”并不会对协议本身是否有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婚前财产协议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需撤销或变更协议则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实现,因此,对于协议的拟定和签署不可不认真对待,那种先签了再说,不行再反悔的做法不但不可取,还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造成“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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