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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收集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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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一方有无过错责任等,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针对争议的焦点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么,这几方面的证据如何收集?若悠网小编为您带来了以下知识。

离婚时应收集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的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存在,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一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非常关注,希望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面对这几种情形,如何取得证据?

对这五种情况进行一下总结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那么,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属于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1、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积极、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

(1)如婚外情突然被曝光,应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如是嫖娼、吸毒、赌博等事件,通常有警方介入,要有警方的笔录;

(3)如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要有单位的处理结果;

(4)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5)如在受到配偶暴力伤害或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时要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公安机关求助,请求他们出面协调处理;

(6)被打伤后,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就诊,留下必要的受伤证据(病历、处方、发票等),并到法医门诊进行伤情鉴定。

(7)分居满二年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合同、工作证明、朋友或房东证明、暂住证、住所地居委会证明等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尽管如此,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优盘一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3、MSN、QQ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以QQ为例,它们都是指“一对一”的私聊,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来说明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做到上面几个方面后,我们就可以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您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您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4、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庭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坚决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侵权。

如果案件需要,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径,比如,在自己家里给对方进行录音,还有在一些大众场合获取当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的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5、传真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持保留态度的。它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单独的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有人主张,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而且时间和号码即使能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确认,也只能解决存在传真件的问题,不能解决传真件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此,对当事人来讲,在使用传真件的同时,注意保存、收集相关资料是至关重要的,提出其他证据来提高传真件的效力。当然,传真件应该有两份,一份原件在发件人手里,一份在收件人手里,当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对其真实性给予认定。

注意采用偷拍、跟踪他人等方法取得的“出轨”的证据,或在宾馆等处抓奸在床的证据,可能因内容侵犯他人隐私而无效;但以偷拍、跟踪等方式收集到的关于财产方面的证据,内容上不涉及个人隐私,没有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受损,应为有效证据。(民诉证据规定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家里进行的行为不属于偷拍,配偶与他人在家里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再是隐私,没有侵害他人权利,被法律所认可。

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证据的收集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证据的收集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

1、存款: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这种情况您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当然,您要看遇到一个什么类型的法官,如果是比较负责的,他就能查到您们在这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查到,一定让法官把整个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难保证一定给您查出来,一般就说您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查询。

如果您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实践中法院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的,法院会告诉您,必须提供相关的存款信息,否则无法查询。另外,如果您在您们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让他们帮忙私下查一下,但这是违法规定的事,一般人不会给您查。

2、房屋: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

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一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您既可以自己到房管登记部门去调取,也可以委托律师去调查取证,您自己去的话,需要带着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部门对属于当事人自己的房产是允许查询的,查询复印完相关资料后,房产部门会给您盖章确认。您拿着这些带有房产部门印章的资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证据使用了。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信息。取证的难度比较大。就需要您用一定的技巧方法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您丈夫(妻子)的名字就好办了,您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如果不是他的名字,就更困难了,因为您还需要证明您的一方当事人是该房屋的出资人。如果您该房屋没有掌握任何信息,只是知道该房屋存在,您可以留心注意对方当事人的行踪,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您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不过,经过您的细心调查一般可以发现一些线索。

3、保险:实践中离婚时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险存在的争议最大,因为牵连到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的问题。而家庭财产保险则随着财产的归属划分而自然分割了。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家里入了保险,但又没有保险单来进行主张分割;或者是知道对方当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险,但不知是哪个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您知道哪个保险公司的,您可以提供保险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法院调取。如果您没有任何信息,法院很可能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4、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去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及交易密码等信息。

如果您只知道在哪个证券公司开的户,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您也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即可。

如果您对相关的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就比较麻烦。当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但这种查询方式,一般法官会不愿接受,因为工作量太大。所以,建议于您平日里要留心观察,及时保留一些信息,以防患于为然。

5、股权: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您对股权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该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为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您必须去该公司所在的工商局,进行工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一般比较详细的介绍了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等。如果您自己去查询,需要携带身份证。

6、公积金和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申请法院到相关部门调取,或提供公积金、养老金账户对账单。

7、双方协商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或书面材料等证明。

四、争取孩子抚养证据的收集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是都不要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证据的收集。

(一)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都会影响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二)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以下方面:一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基本条件,应突出有利因素;二看双方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如果您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您争取孩子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如果您的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为您照顾孩子,这也是您需要向法庭说明的。像这种情况,您可以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自己经营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另外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或让您父母出庭等。(三)孩子的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如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小孩学习生活较为有利。

(三)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如上学学费支付、就医费用支付等);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母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10)剖宫产手术记录;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如上学学费支付、就医费用支付等);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五、离婚诉讼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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