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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还有什么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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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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