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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谈话录音可否作离婚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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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制定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规则自2002年4月起施行。

在该证据规则当中,明确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并且在该证据规则中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证据,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的窃听、窃拍,以及无法阐述合法证据来源的录音证据,因取得方式违法,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予以采信。

【案例详情】

李某结婚12年,与丈夫许某的感情不错。一次,他俩开玩笑,许某说李某喜欢某人,两人关系不太正常。李某自认是开玩笑,随意说了“是啊,我就是喜欢,你怎么样?要是你吃醋我同意离婚……”不料,许某事先打开放在口袋中的录音机偷偷录音。最近,许某以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将这录音作为证据。李某不同意离婚。请问,许某偷录的这个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律师解答】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依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应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义务。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许某偷录与妻子李某的谈话,从法律上说并不属于禁止性的行为,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李某可予以反驳。许某不能据此证实李某存在外遇的事实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依据。法院要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还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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