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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不得起诉离婚

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余家头的汪女士,因为年纪轻不懂事,在去年6月份导致婚前意外怀孕,出了这样的事情,迫不得已,与当时的男朋友,也就是现在的丈夫刘先生,在2012年国庆登记结了婚,并于2013年4月3日生下了女儿。孩子的出生不仅没有为这个年轻的家庭带来欢笑和喜悦,反而使得他们矛盾丛生。汪女士成天在家带小孩,变成了一个黄脸婆,老公在外工作天天应酬不着家,汪女士也非常担心,疑神疑鬼的。最为严重的一次,丈夫吵架后,连续三天没有回家。今年10月份,丈夫刘某最终忍无可忍,以双方无法沟通,汪女士经常对其不信任,现在双方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汪女士离婚。

汪女士现在不想离婚,想问我们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这段时间,其离婚诉权是受到法律明确限制的,也即是说,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法院应不受理其离婚诉讼。本案完全符合以上情况,汪女士也确实处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期限里,故一审法院本不应受理此案,即使是在受理后发现了此问题,也应驳回刘某的起诉。当然上面的规定也有例外的,也就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里,最关键是要看究竟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等情况,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是女方处在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受理。

【律师意见】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范晓雪律师认为:本案中的男女双方其实并没有很大的矛盾,也并不存在一方有外遇、家暴、吸毒等重大过错,因此,只要双方好好协商,应该还是有缓和的余地的,毕竟孩子还小,组成一个家庭也不容易,希望汪女士能够多体谅丈夫工作的艰辛,刘先生也能多抽时间关心妻子和孩子,相互体谅包容,一定能够化解矛盾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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