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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需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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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人都不太了解“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经常会发生混用、错用的现象。甚至人们在很多时候会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们签的离婚协议法院却说是无效的呢?”

带着这个疑问,若悠网小编为我们解答怎么做才是签订离婚协议的正确姿势,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昨天已为大家介绍如何签订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点我阅读)

签订离婚协议需注意的问题

1、签订“离婚协议”后,不离婚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可能看到这很多人都糊涂了,为什么双方自愿签的协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

理由很简单,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前提。

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就是“离婚”,除了男女双方须达成离婚合意之外,还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只能将这份协议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

1、千万不要拿“离婚协议”当作“婚内财产协议”来使用。

举个例子:小王(男)和小张(女)是一对夫妻,“小两口儿”在一起过日子也算恩爱,只是偶尔吵吵架、斗斗嘴,但也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

有一天,夫妻二人吵架吵得很凶,就签了一份“离婚协议”打算离婚,并顺带把财产、子女抚养问题都做了详细约定。但是两个人今天吵架,明天就和好了,这份“离婚协议”也被扔在了角落里。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一天“小两口儿”真的闹僵了打算诉讼离婚,一方在法庭上要求按照这份“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分割财产,此时法院显然不会将其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理由很简单,小张将“离婚协议”当作“婚内财产协议”来使用了,别忘了我们前文所讲的,“离婚协议”在真正离婚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律师提醒:如果小王和小张在此之前只是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而没有涉及离婚条件的话,那么双方在任何时候,只要产生离婚纠纷,就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分割。

2、离婚登记时,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效力优先于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

毋庸置疑,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配,那么可以视为对之前约定内容的变更。

故,当先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与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问题发生冲突时,后者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前者。

鉴于其在司法实践中也许会存在一些争议,所以笔者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参考作用,具体案件请以各地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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