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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案件该如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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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合伙经营纠纷案件在江阴法院法官的巧妙调解下,终于化解僵局,濒临散伙的公司也成功得到挽救。

缪某俊与魏某玲系亲戚关系,2006年5月两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120万元,创办某化工有限公司,利益各分享50%,风险共担,魏某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缪某俊、魏某玲产生矛盾,双方曾于2008年12月28日经协商决定终止公司业务,并将公司的部分设备封存。

2009年2月25日,缪某俊以魏某玲和化工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以魏某玲利用公司的资金独自经营获利,造成其投资不能达到收益目的,双方无法就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等为由,要求解散公司。

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股东缪某俊、魏某玲虽系亲戚关系,但纠纷发生后双方矛盾极为深重,互不来往,双方还多次因肢体冲突而由派出所出面解决。虽然公司在双方发生矛盾前,效益比较好,但矛盾发生后,两股东不仅无法合作经营,而且相互掣肘拆台,公司无法形成任何经营决策,双方进退不能,形成僵局。若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将面临解散厄运。承办法官未就此轻易判决,而是敏锐的意识到,一个企业的解散意味着许多工人的失业,意味着对经济的破坏,在当今金融危机阴霾尚未散去,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时期,法院应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的生存。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交流,了解其真实想法。当确实摸清魏某玲想继续经营公司,而缪某俊想早日退出公司的心理状况后,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迅速召集双方代理人谈话,让代理人协助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并一同协商解决方案。经反复研究,最终决定尝试说服缪某俊以合适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魏某玲。在承办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当场签署、履行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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