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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错误观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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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姻自由,自然也包括离婚自由。当婚姻无法保持而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时,诉讼离婚就成为当事人解除不幸的唯一有效途径。可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当普通百姓遭遇离婚时,经常会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错误认识,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错误观念一:离婚诉讼?我不同意就离不成。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法律规定是否判决离婚的考量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取决于一方是否同意离婚,毕竟,如果要求双方同意才能离婚,也就没有规定离婚诉讼的必要了。而且在实践中,即使第一次起诉离婚不成,当事人在领到判决书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实现目的。

错误观念二:夫妻双方先起诉离婚的一方会吃亏。

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中,往往会发生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因为有的当事人认为如果先到法院起诉离婚,会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对方应诉时会故意坚持不离婚,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观点并无法律依据,诉讼的结果取决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而与谁是原告谁是被告无关。

错误观念三:分居二年以上就可离婚,或只有分居二年以上才能离婚。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依据之一。但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果因在外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判定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之一,并非唯一必要条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可以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比如有、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法院仍然可以判决离婚。

错误观念四:有婚外性行为就可离婚?

有不少当事人片面地认为对方如果有婚外性行为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于是,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当事人往往会自己或者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性行为,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其实,有婚外性行为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性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性行为,法院也并不一定会必然判决离婚。

错误观念五:房屋产权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如无特殊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都会认定为,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错误观念六:离婚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况时,法院才能应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观念七: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而且如果一方有故意隐匿共同财产行为的,被发现后在该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可以给予适当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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