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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携带乙肝病毒,丈夫起诉离婚的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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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那么,医学上认为哪些疾病不应当结婚呢?医学界人士认为一般主要是指,患麻风病、花柳病、淋病、梅毒、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痴呆症等。这些疾病患者在未治愈前一般是不应当结婚的。

从上面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医学上都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结婚。也没有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我国是乙肝病毒感染的高发地区,如果血清中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为持续阳性,表示有慢性的乙肝病毒感染。持续HBsAg阳性的人,可以分成两类,一类为约占20%的有临床症状和肝功能不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其余80%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被称为“无症状HBsAg携带者”。与该类人员一般的生活接触或饮食是不会发生传染的,不过不能合用剪刀、指甲钳、牙刷等。无症状HBsAg携带者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他们不需要长期休息,也不需要补充特殊营养。可以结婚和生育,如果配偶为HBsAg或抗HBs阳性,不必接种乙肝疫苗;如果配偶两者均为阴性,可以注射乙肝疫苗。HBsAg阳性的妇女还可以哺乳。

[案情]

涟水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因妻子携带乙肝病毒而诉请离婚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患有乙肝,具有传染性,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辩称,被告是乙肝健康携带者,没有传染性,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HBsAg阳性化验单,以证明被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领取结婚证书的合法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相处较为和睦,已生一男孩,生活较为美满,原、被告均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幸福的家庭生活。原告以被告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病的HBsAg阳性化验单为证据提出离婚,该化验单只能证明被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告)是受到其丈夫歧视的。在社会上,乙肝病毒携带者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表现在很多方面:用工的限制、入学的阻力、婚姻的障碍,以及来自社会的歧视等等。导致人们谈“阳”色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携带者情况难以把握;二是担心携带者患病。其实这两个担心都是多余的,因为据专家介绍,乙肝病毒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只要健康人注射乙肝疫苗,完全可以保障与乙肝病毒携带者交往的安全性。而病毒携带者中不少人终生不会发病,可以胜任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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