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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离婚诉讼反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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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是,在时间中,离婚案件却反复诉讼,造成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界定。

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况,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变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较为抽象,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界定,即便是组织心理专家对夫妻双方进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准确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所以在排除夫妻双方具有法定离婚原因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会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

2、当事人举证难。

夫妻二人在生活中处于相对较为封闭的境地,夫妻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等情形,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一般的邻居等知情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而采用偷拍偷录方式获取的证据又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被法院采纳,使得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离婚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过错一方“旧病复发”。

夫妻一方以对方感情出轨、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实施家庭暴力等事由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亲属朋友劝导、教育或人民法院调解,一方表示愿意悔改,另一方大都会基于再给对方一次机会的考虑而选择和好或撤诉。这些事由一旦再度出现,对方往往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4、案虽结,但夫妻之间积压的矛盾尚未化解。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而更加严重。即使在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的矛盾表面上有所缓和,但彼此之间感情会比之前脆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几率就大大增加。

5、夫妻双方矛盾尖锐,法官不敢轻易判决离婚。

在原告强烈要求离婚,被告却坚持不同意,甚至以死相逼的案件中,离,还是不离?法官犯难了。当事人可能因对离婚不满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甚至酿成杀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因而在法官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成为保守、妥当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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