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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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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那么实践中如何把握什么样的情景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一、法律规定法定判离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分别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婚姻法》第32条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情况的,都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法院调解无效的前提下,法院应当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应当判离”,而不是“可以判离”,也就是说,离婚案件中,只要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以上五种情形的,法院必须判决当事人离婚。

二、法律规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决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0、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法定“可以”判离的情形时,要求也相对严格,对于符合“可以”判离的要件的举证要求相对较高。对于“可以”判离、“可以”判不离的案件,实践中法院的做法,还是倾向于给当事人双方一次机会的居多。

除了法定的“应当”判离、法定的“可以”判离的情形,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然不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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