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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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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离婚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作者:张志胜,北京知名离婚律师,13520840484)基本案情高某,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康某,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无业。二人系湖北某高校大学时期同学,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7月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子康小某。2002年,高某被中央电视台某科技栏目抽调来北京工作,随后,康某也前往北京经商,开办一家公司,康某为法定代表人。此后,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购置房屋两套,在武汉市购置房屋一套。2003年,康某经营的公司以高某的名义获得一笔盈利业务,共计赚取人民币约20万元;2004年,高某为康某公司联系业务,为公司赚得利润35万元,康某承诺将该笔利润分给高某8万余元。2003年,二人购置本田轿车一辆。2003年夏天,康某开始彻夜不归,高某开始怀疑丈夫有不轨行为。2004年10月某日,康某在其中一套房屋内与情夫李某约会时被高某当场抓获。康某跪地求饶,希望高某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高某闹腾一阵子后,原谅了康某。2006年夏天,高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患严重妇科疾病,遂减少了与康某的夫妻生活次数。2007年7月,高某在家发现一个“尤素清”空盒子,质问康某,康某支吾变天,承认自己多次嫖妓并被传染上尖锐湿疣。高某当即要求和康某离婚,康某不同意,并扬言将尖锐湿疣传染给高某。高某万分惊恐之下,提出自己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康某肯离婚,自己将不惜一切代价。2007年12月20日,高某和康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财产均归康某所有,高某对儿子康小某有探视权,高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07年12月25日,高某和康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一益一律师行www.yyylaw.com)2008年5月,高某提出探望自己的儿子遭到康某的拒绝。通过朋友介绍,高某联系我们,请求律师代理其处理纠纷。通过对案情的分析之后,我们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康某协助高某履行探望权;一是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书。高某经过审慎考虑,决定同时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2008年7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某诉康某撤销离婚协议书一案。庭审过程中,我们指出,高某系在康某对其人身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存在胁迫的情形,依法可以撤销该协议,同时,我们申请法院前往北京军区总医院调取康某病历。主审法官进一步核实康某患病名称后宣布休庭。2008年7月27日,法院根据北京军区总医院的病历等材料,判定撤销涉案离婚协议。律师评论1、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约定,双方签署完毕经过民政局备案后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完成财产分割等事宜。作为协议的一种,离婚协议与合同法调整的一般性民事合同严格区分:后者一般不涉及人身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成立与生效一般以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签字为标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无需登记或备案;而离婚协议一般以离婚为前提(不经过诉讼,则需要向民政局备案),如果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失去了生效的基础。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一益一律师行www.yyylaw.com)2、离婚协议书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前提条件。从时效上面看,协议一方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才能得到法院支持,逾期丧失胜诉权。从实质内容上看,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法院才会支持变更或撤销的主张。如果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法院将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3、协议离婚时,欺诈或胁迫构成的特殊性。一般民事欺诈和胁迫所规定的情形当然可以适用于离婚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中。除此之外,由于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胁迫的方式和种类同样具有特殊性,即人身关系的依附性,比如,夫妻一方患严重性病,这个事实本身就构成了对对方的威胁,而在一般民事行为中,这种情况不属于胁迫。(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一益一律师行www.yyylaw.com)4、证据的收集。一般来说,夫妻一方收集对方患病的证据机会比较多,但是,往往正是因为机会多,就没有留心,从而导致后续工作的难度加大。就本案而言,“尤素清”盒和康某病历本来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高某当时没有把握住,造成后续工作难度加大----律师申请法院调取病历。5、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后有专题讨论,略)。6、夫妻一方作为股东的公司,在离婚时,财产处理(后有专题讨论,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一益一律师行www.yy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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