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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反悔

来源:网络

事件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结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婚后,李某一直在外经商。后来,生意亏损50多万元。面对高额债务和不断上门的债主,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李某遂与妻子商定假离婚。双方约定一套商品房及家电归妻子王某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

离婚后,李某与王某仍住在一起,李某经商所得收入全部交给王某。然后,2014年底,李某发现妻子趁其在外时与陌生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质问妻子,妻子王某也爽快承认自己有了情人。看着不打算与自己复婚的妻子,想着一无所有的自己,李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撤销协议的条件,故该协议有效;双方已离婚,不存在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拓展:

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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