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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法律实务

来源:网络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之所以受欢迎,一是时间短,只耍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二是费用低,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离婚手续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结。三是压力小,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秘,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

但协议离婚在有以上便利的同时,也有许多的不足。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实践中,有些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的当事人,由于双方或一方在国外、不能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由于一方或双方不在原户籍所在地居住,导致协议离婚手续不能办理。因此,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一方住所地法院走调解离婚手续,也可以很快办理离婚手续,即由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将另一方作为被告。立案后,及时与法院民事审判庭联系,建议因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已达成合意,尽量走速裁程序。在有些设立速裁庭的地区,一般两三天就可以办结,最快的当天就可以办结,即使没有设立速裁程序地区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会相对较快,只要主办法官有时间,一般都能在一周之内办结。

因此,虽然这种方式为诉讼模式,但实质上也是一种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模式,并且调解书基本是按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而写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实践中,律师遇到这类婚姻案件时,可以建议当事人走法院调解离婚程序。

一、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结合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如果结婚证是假的,民政机关根本没有双方婚姻的备案登记,也需要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

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袭示自愿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协议解除。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应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以及相关探望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孩子,自不必说;同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也应达成一致意见。

这是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方式所应具备的三个实质性条件。

反之,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

处理等事项末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末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同人和外同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内地登己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二、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我国香港特区居民、澳门特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这一点,与国外如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二、如何撰写离婚协议书

(一)离婚协议书的基本格式

目前在各类法律图书以及互联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不论其形式如何千变万化,但内容基本都是一样的。一份离婚协议书一般包括三部分:其一,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合意;其二,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其三,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支付承担的约定。

(二)撰写离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起草离婚协议书,是律师代理婚姻案件的基本工作,一份有保障的离婚协议书,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在离婚协议书范本的基础之上,律师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补充

现成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和格式最终不可能实质上解决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对离婚协议的格式和范本进行补充,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补充的方面,主要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具体细节上。比如,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明细、分割方式,财产现在的坐落和置放于何处,交付的方式,户口的迁移,违约的惩罚方式;子女的探视时间、地点、接送方式、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

律师应注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审判机关确定了女方怀孕后期及生育保养期间,男方有承担费用和扶养义务的责任。

2、律师应把握和处理好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问题

律师代书离婚协议书时,把握好其中的关键要点非常重要。如果把握住了案件处理的要点,即使当事人离婚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也是非本质的问题,关键问题已有了明确的约定,这样,会避免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3、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但要有处理问题的原则

即使是律师,如果想要写一份面面俱到的离婚协议书,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也是没有必要的。一份离婚协议书不太可能把离婚过程以及离婚后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全部囊括,但在律师代书的离婚协议书中,应对原则性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例如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等,这样的约定,往往会避免出现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情况出现以后,相互扯皮、争议的情况发生。律师应将该句约定的含义正确地、彻底地示明给当事人,以防止以后纠纷的发生。

4、律师应尽量细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实际操作规范,使离婚协议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离婚协议书中对于约定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障离婚后双方生活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说,对于孩子的探视,一般离婚协议中规定会在周末探视。但如果未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带孩子外出旅游怎么办?因为这样可能会带子女外出很多天,基于此产生的矛盾往往没有部门可以解决。再如,遇到春节等节假日关于子女的探视有否相关可具体操作的约定等。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书涉及的任何一个实际问题,如果能尽量细化,越细化,越贴近生活,对当事人的实际操作性和保障性就越强。

5、律师代书的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应可以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非当事人双方关于离婚的相关事项所有的约定都能在协商一致后生效,绝大部分契约在协商一致签署并办理离婚登记后会生效,但有些约定,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对第三人无效,常见的无效的约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债务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这种约定常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无效,最终还是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但离婚双方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对三人有效,另一方在承担相应的债务部分后,有权向一方追偿。

(2)处理他人的财产。比如,当事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处理的房子并非登记在其名下,则律师不能茌没有确定当事人对该房产享有产权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该房产归属进行约定。

离婚时处理实际是双方投资,但股东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与名义股东达成股权确认及分割协议,由名义股东在协议中确认名下的股权实际为离婚双方持有,并同意离婚双方的分割意见。

(3)律师在代书协议时,不能含有取消了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约定。不论是出于早些离婚的考虑,还是因为有其他原因,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义务,都存在将来有一天因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而被法院判令无效。抚养子女是任何一个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因约定而免除,除非这种约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完全能够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愿意这么做,但律师代书此类条款,一定要格外慎重。

6、律师应警示当事人不要轻易变更或重新撰写离婚协议书

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不能因为离婚期间的思想波动,或由于一方随意的要求而变更或推翻已有的离婚协议。这里的劝告主要防止当事人由于随意变更协议内容,而导致对其最为有利的离婚协议书被废除或归于无效。前后有几份离婚协议书,在适用上可能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其投入精力最大的那份、对萁

最有保障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最好是最终生效的那份判决书。

7、律师应告诫当事人,要善于对离婚协议书保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一般每个人都有父母兄弟,在遇到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时,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亲属和朋友一般都会参与其中。亲属朋友的意见绝大多数都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但事实上,绝大多数亲属朋友的意见,往往由于立场性太强、感情色彩太浓、太具有片面性,因而导致事情变得更糟,或更难以处理。

(三)离婚协议书的签订与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同子女抚养协议一样,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

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所涉“离婚协议”,应离婚登记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以及之前签订的内容没有冲突和抵触的协议,同时也应包括在民政局办理登记备案后,双方又重新达成的协议。

同理,有的离婚协议签订后,虽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夫妻双方已就该协议办理过公证,那么,是不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就能生效呢?我们认为,不管是公证,还是第三人见证,他们毕竟不是法定的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不应赋予其见证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就离婚前起草的离婚协议书效力的具体操作实践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应予重视,有待律师根据法律及本地区司法实践认真研究及掌握。

三、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一)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曾令诸多离婚当事人所苦恼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的要求,已不再需要提交。

(二)我国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我国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三)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四)办理离婚程序中常见的问题

在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要求: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7、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9、结婚证遗失情况。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让其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五)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具体流程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高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摁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摁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自己单独的做法。

男女双方就离婚的合意、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是不是就万事俱备、离婚是否就水到渠成了呢?答案也许不是肯定的。实践证明,对于离婚,即使成功了办理了离婚证,也有可能等于零,离婚虽然在眼前,但若双方意气用事或操作中稍有疏忽,而律师又不能发挥引导作用,不能妥善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前功尽弃。

四、婚姻登记部门离婚登记常见的问题

(一)对离婚协议的审核

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协议程序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双方是否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在于审查男女任何一方是否系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意识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男女双方是否自愿离婚。

3、婚姻登记地是否在国内。对于婚姻注册登记不在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当事人需另行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或到原注册国办理离婚手续。

4、男女双方是否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

应当指出的是,婚姻登记机关对以上内容的审查不应干涉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能因协议内容有失公平就不予以办理,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就应予以办理。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制定出了一些格式,强迫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按其规定的格式填写离婚协议书。比如,硬性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填写“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双方离婚后若有争议不找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等语句。还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制定一些协议书范本“格式”。若这些范本内容详尽,可以使当事人全面地进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预防和减少争议倒不失是一件好事。但实践中,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往往内容粗糙、过于简化,仅从其工作量的完成角

度考虑,可能就会造成离婚后当事人的争议。

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要求当事人按其固定的格式书写离婚协议书,也无权要求当事人必须添加某些固定的语句。只要当事人的离婚协仪书的内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就应予以办理。

(二)对携带和填写材料的要求

1、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应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照片要求。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证件要求。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应提交规定的证件,这里主要指相关的身份证件。

4、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证据。有些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的产权证原件、车辆的行车证件或车籍档案证明,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还要提供相关的工商登记证明。这一点,律师应提前询问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以防止白费时间。

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6、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协议离婚后常见的纠纷与防范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后财产、子女纠纷的法律依据。

(一)离婚协议涉及房产的纠纷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妾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起了因夫妻离婚而导致产权变动是否应缴纳契税的争议,因为该通知也未明确此问题,但从之后实施的情况来看,因夫妻离婚导致产权变动依然是做变更登记手续,仍不用缴纳契税。

(二)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

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律师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

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三)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

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律师可制定必要的条款让代持人签字,甚至另行制定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四)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涉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

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五)前后有几份离婚协议书效力纠纷

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六)关于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调整。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

要使得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七)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1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

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八)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律师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

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九)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律师在为

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望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有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律师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十)户口迁移纠纷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

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

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十一)遗漏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l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因此,离婚后发现财产遗漏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遗漏部分的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这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也较为常见。

(十二)简易离婚协议书中的风险

协议书中一定要体现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结果和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说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协议离婚的简便省时,同时又可解决离婚后的重大问题,是切实可行的。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离婚时两人情绪不稳定,急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当事人就会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重新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此时,就欲推翻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由于原来签订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范畴,即使没有被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况,若原离婚协议书签订得较为简易,即使对其中的某些财产分剖约定理解不同,也很难得到法院重新进行离婚条件认定的法律后果。

(十三)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欺诈、胁迫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另外,关于在胁迫行为下签订的问题。若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事实,即无法举证,则法院很难认定。实践中,常见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况是:当另一方当场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将捉奸资料散布出去为要挟,一方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一定要即时报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证,不要太顾及脸面而丢弃固证的时机。否则,产生争议对己不利。

六、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是指支付钱款一方和收取钱款一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先行收取支付钱款一方应向收取钱款一方支付的钱款,在特定事项完成后,或特定条件成就后,再由第三方将自己收取的钱款无息或有息地交付给应收取钱款一方的行为。收取钱款一方可能会需要先行履行一定的义务,也可能虽然不需要履行义务,但可能需要某种条件成就后才能收款。若在一定的时限内条件不能成就,第三方或将资金返还给支付钱款方,或暂存,由支付钱款方与应收取钱款方共同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后,第三方再行支付。

资金监管协议,婚姻案件中广泛适用在房价款支付、财产对价款支付、一次性子女抚养费支付等方面。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已彼此不再信任,因此,支付钱款的一方担心将钱款支付后,收取钱款的一方收钱后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自己又缺少了促进其履行义务的筹码;而应收取钱款的一方,同时也担心自己履行了义务,应支付的钱款却被拒付。而资金监管协议的作用,就是基于中间第三人的公信力,将资金的流转控制于双

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处,在约定的事项成就后,由第三人支付饯款。若第三人拒不支付钱款,按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基于律师的诚信度,律师作为资金监管的第三方较为适宜。

七、关于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对相关究竟什么样的婚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范围、如何处理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关系等问题并无明确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该条内容是如此表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第一时间以出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单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

“本条司法解释共包含三层意思:(l)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闻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3)离婚后1年以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对离婚协议,包含本文中所涉及的诉前离婚协议处理意见已经界定得非常清楚了,但在实践中,却远非这么简单,法院的主要观点和做法是:

1、绝对不理派,抑或当事人不提不理。

2、适当参考说。该观点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

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这种观点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和空间。

3、混合合同说。该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该协议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法院绝对不会仅凭一纸诉前的离婚协议及子女抚养直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应的子女抚养问题;而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绝对的约束力,而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法院承认该部分条款效力。

4、有效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作者个人观点是,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虽然离婚登记性质被定性为衍政确认,协议离婚是以离婚登记为特别生效要件;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对于社会公众及从当事人认知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没有实质意义。

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1、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提及的财产分割协议,尽管从文义上看并没具体指何种形式的财产分割协议,但从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讲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所作的说明或阐释来看,应仅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

婚手续时达成的协议,而并非泛指离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任何财产分割协议。

2、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人为混淆了诉前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界限是极为有害的。

事实上,离婚协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探望权的保障和财产分割,稍具生活阅历的人都明白,当事人在谈离婚时,是否马上同意离婚、孩子归谁及给多少抚养费、还有财产分割,是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等是“一揽子”的方案,各部分是相辅相成的,有一项达不成意见,甚至只是财产分割的执行程序还根本不涉及实体,甚至只是一项探望权中的对方是否必须陪同,都有可能前功尽弃,导致整个协议落空。

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处理,离与不离、子女抚养不管,而只拿所谓财产部分,在诉讼实践中来看,是极其荒谬的。

《婚姻法》第19条对财产约定表述得十分清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沦

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原则上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仅限于夫妻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如何归属的适用,但与离婚协议是有本质区别,决不能混淆。

有律师设计了离婚协议的格式范本条款,作了如此约定,“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时按照以下条款内容分割财产、债权、债务。若双方以协议方式离婚,以下条款将作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若一方发生变故,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下列条款视做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内容。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按本协议内容执行”。该条款其实质纯为保障妇女权益角度为其出发点,朋心良苦。但作者认为,一般社会公众是不能也无法区分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何时生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律师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见证其能够正确认知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否则该约定应为无效。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对于社会公众从个案当事人认知及真实意思表示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足以离婚登记为最终生效条件的,即使其性质被定性为行政确认。

对于诉前离婚协议效力不同判决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争论。虽然离婚登记在法律性质上为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已趋形成共识,但是离婚登记自身尚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我国传统上社会公众认知其为行政许可。

我国的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是一种民事登记,已趋形成共识。虽然其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但目的在于确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即确认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已确认的婚姻关系,经过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解除才具有法定的赦力,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婚姻登记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其目的在于确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已经确立的婚姻关系,因此,尽管婚姻登记工作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构为当事人办理,但他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因为,它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强制排他性和在一定领域的限制性,凡是符合离婚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都必须予以办理。可见,结婚、离婚属于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除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外,不存在对婚姻当事人及婚姻关系进行行政管理的问题,故它不是行政许可。

尽管婚姻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但从中国传统观念来看,由于它毕竟是通过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请来办理的,因此,婚姻登记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不予登记或者撤销程记的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途径进行救济。

4、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5、关于经过公证、见证的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实践中还经常存在诉前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或者是经过律师、居委会、第三方的见证。我国《公证法》已经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6、38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证明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具体而言:该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该法第38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公证机关毕竟与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也不应赋予其公证的离婚协议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但这不是绝对的。

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X路xx号

协议人:王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X路xx号

协议人双方子××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巳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xx路xx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楼房购买时预付18万元,预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教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IOO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教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首,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文付教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印予以办理。若由于另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另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17时前付清,直到儿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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