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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是否还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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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该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们认为,一经签订,即具效力。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愿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书一方面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确认对协议上列明的财产的分割。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请。

当然该条款也明确了可撤消、变更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仅指协议中明确的所有财产;对于在离婚时一方隐蔽、变卖、转移、毁损的财产均不在此之列;同样,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也均不在此规定及其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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