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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如何确定协议效力和财产分割依据

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原告A。

被告B。

A与B原是夫妻,于201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29日,双方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日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目前未怀孕,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此前,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为B,乙方为A。双方“1、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自愿到徐汇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用个人财产曾偿还共同债务20万元;3、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的共同债务还剩150万元左右,离婚后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4、甲方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产权房,离婚后乙方享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5、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的某公司,离婚后公司由甲方经营,收益归甲方所有;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于1997年1月30日取得产权,权利人为B。

各方观点

A诉称,A与B原是夫妻。双方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29日,双方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之前,双方对财产、债务等进行了处分,因此,A要求根据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享有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B未作答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A的举证,A、B先后签订了日期为2011年11月26日和2011年11月29日二份离婚协议,在前一份协议中载明,双方尚存在共同债务约150万元,B名下的上海市徐汇产权房在离婚后A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但在后一份协议中,双方又确认无共同的债权、债务,也未写明离婚后A对系争房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可见二份协议中关于债务的存在与否和房产处置完全不同。虽然前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共同债务的承担和离婚后对系争房产的分割意见,但在附在民政局离婚材料中的第二份协议中并没有对系争房产处分的意见,A在明知第二份协议中没有关于离婚后A享有系争房产50%份额的情况下,依然与B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且在离婚后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内,双方并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系争房产的产权至今仍登记在B名下,所以第一份离婚协议仅是双方曾经的约定,已被后一份离婚协议所替代,因此,法院采信2011年11月29日离婚协议的效力。因第二份协议中未约定A于离婚后对系争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故A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因而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A、B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应以哪份协议内容为准?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A、B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离婚登记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的,应当将签写时间在后的协议视为对签写时间在先的协议的变更。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

本案中A与B在离婚登记时,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这证明双方是经过多次协商后才确定的行为,不存在一向对方施行欺诈、胁迫等情形,A在明知前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共同债务的承担和离婚后对系争房产的分割意见,但最后提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对系争房产的处分意见,在此情况下仍与B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在离婚后较长的时间内,双方并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实中也是在按后一份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所以应以双方最后确认提交离婚登记机关存档的离婚协议为准。此外,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由于离婚双方毕竟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全部或大部分财产,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综上所述,法院最终确认采信后一份即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效力。因第二份协议中未约定A享有系争房屋一半的产权,故A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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