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巨额补偿款的法律效力性如何

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日,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在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和约定,同时,明确约定“男方再另行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该款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此外,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男方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直至女方终老,但如女方再婚,男方只支付女方十年生活费共100万元”。其后,男方拒绝支付该补偿款和生活费,女方于2005年向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之支付义务。男方不服,于2005年10月向该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该约定无效,2006年11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以“该协议约定原告须支付给被告补偿款及生活费,因为被告所得的财产已达成880万元,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扶养的义务,不应再支付生活费,因此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为由判决该《离婚协议书》支付补偿款和生活费的约定无效。女方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难点及办案思路]

本案的难点在于:第一,该案是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作出的判决,有一定的复杂性,二审改判难度较大。第二,离婚前一方已分得了占夫妻共同财产70%以上、共价值880万元的财产,对方仍须另行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该案二审改判虽有较大难度,但在全面详细查看了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后,本律师认为,从法律上,女方的上诉只要把握得好,二审改判是有可能的。由于2006年12月31日才受理该案,而二审将于2007年1月5日开庭,时间紧迫,针对女方原上诉状把握重点不准确和说理的不足,本律师立即为其书写了上诉书面补充意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

一、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二、《离婚协议书》对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和分期支付生活费的约定合法、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三、原审判决混淆了补偿款、生活费与经济帮助金的法律概念,判决《离婚协议书》该约定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原审判决却以“该协议约定原告须支付给被告补偿款及生活费,因为被告所得的财产已达成880万元,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扶养的义务,不应再支付生活费,因此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并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离婚协议该约定无效。这种判决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是: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照上述导致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中,女方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违反上述的任何一项规定。既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出现任何导致条款无效的情形,当然就是有效的。但原审判决却认定协议书约定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并且,在婚姻关系涉及的财产关系中,人民法院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而不能随便适用合同法。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