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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不可以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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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前一天竟签下离婚协议,约定好等孩子一生下来就马上离婚。昨天,这一荒唐的离婚协议被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宣告无效,原告王进(化名)的离婚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识三个月后就怀孕

2009年2月,经他人介绍,39岁的王进与40岁的陈莉(化名)相识,两人都是剩男剩女,共同的志趣让两人很快拉近距离,不久便热恋并同居。

当年5月,陈莉意外怀孕。本以为有了孩子,两人的关系会更加密切,但让陈莉没有想到的是,王进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陈莉是故意怀孕,想以子逼婚。对于王进的说法,陈莉非常气愤,她认为,两人感情稳定,怀孕实属意外。

还未结婚就已离婚

事后,两人为此常有争执,矛盾加深。为了不让孩子成为私生子,王进最终想出一个办法:在结婚前签订离婚协议。2009年7月22日,王进与陈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两人约定在本周内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孩子满月酒后一周内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等。第二天,两人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离婚协议不能附期限

去年2月19日,小孩平安降临。小孩满月后,王进“履约”提出离婚,但鉴于法律明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未能如愿。

今年3月7日,也就是小孩刚满周岁后不久,王进迫不及待地向石峰区法院递交了请求离婚的诉状。陈莉在法庭上坚称,与王进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认为,王进、陈莉200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离婚这一民事行为附加了期限,这一协议属无效协议,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判断夫妻是否应当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两人婚后感情一般,王进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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