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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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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后可以进行协议离婚。那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是什么,关于离婚的实质条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离婚的实质条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协议离婚实质条件

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爱人。即不包含不合法同居的男女两边也不包含现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要求“两边自愿”即爱人两边就离婚问题达到一起的意思表明,并且这种意思表明有必要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别人的诈骗、钳制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明无效。

3、其他要件。有必要具有“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的法定要件。“恰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两边当事人就子女抚育和产业问题处理达到协议。其间,子女问题恰当处理,包含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当监护责任,子女的抚育费和教育费怎么担负,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动等。产业问题,包含一起产业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一起债款的分管,对住宅的分配,对日子困难方的经济协助等内容。

二、协议离婚手续在哪里办理

新《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则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处理离婚挂号。离婚挂号按地域统辖准则进行统辖。

〈婚姻挂号作业暂行标准〉

1、第五条婚姻挂号统辖依照行政区域区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理两边或许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挂号。

省级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规则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两边或许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挂号。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其断定的民政部门,处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挂号。

处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挂号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断定。婚姻挂号机关不得违背上述规则处理婚姻挂号。

2、第六条具有处理婚姻挂号功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挂号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挂号处,应当构成文件,对外发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存案。

3、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挂号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挂号处,××市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挂号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挂号处的,应当在婚姻挂号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综合上面的介绍,协议离婚简单快速,但是必须符合离婚的实质条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离婚的实质条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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