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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嫌协议离婚财产惩罚不够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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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中,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妻子嫌协议离婚财产惩罚不够又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关于保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妻子怀孕,他与“小三”偷领了结婚证

1980年出生的印某是江苏昆山市人。2002年,印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昆山做生意的南京六合人张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在昆山登记结婚。2005年,第一个孩子出生。此后几年,夫妻俩携手创业,公司业务越做越大,先后在昆山购置两栋别墅。

2010年初,因觉得一个孩子过于孤单,印某又要了一个孩子。她怎么都没想到,在她怀孕最辛苦的几个月,张某却背叛了她,先是跟一名年轻女子有了私情,之后又利用民政婚姻登记系统不联网的漏洞,通过伪造离婚证书的手段,在南京跟这名女子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5月,这张结婚证书被印小芹发现,已经怀孕4个多月的印小芹承受不住打击,身体和情绪都到了崩溃边缘。张岳这才迫于压力与“小三”领取了离婚证。虽然伤心愤怒到了极点,但是为了5岁的儿子和腹中尚未出世的孩子,印某还是原谅了张某。可是张某并没有真正反省,此后几个月,他继续与“小三”保持联系,印某甚至发现了他与“小三”拍摄的亲密视频。

协议离婚别墅公司都归前妻

2010年10月,孩子出生。因为怀孕时状态很差,生产过程非常艰辛。印某躺在产房里,想起近一年来张某的种种背叛行为,心中冰凉。还没出月子,她就做出了离婚的决定。经商多年的印某性格果敢,一旦决定绝不动摇。她很快列好财产清单,拟好离婚协议,与张某进行谈判。她拟的协议分为两部分,一是子女抚养权,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得私自探望,亦无需支付抚养费;二是共同财产分割,存款全部归女方,位于昆山的两栋别墅产权归女方,两家公司也归女方,只有一辆汽车归男方。也许是出于愧疚,也许是害怕舆论压力,张岳最终自愿签署了这份带有明显惩罚意味的离婚协议。

2010年12月31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执行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在张岳的极力争取下,双方又经过多轮谈判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转移给张某,印某不承担抚养费用,为了保证张某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印某同意将两家公司按市价转让给张岳。

嫌协议离婚财产惩罚不够,前妻起诉索5万精神损害赔偿

深受伤害的印某直到离婚大半年后都不能原谅张岳,她觉得张某并没有受到应受的惩罚。2011年底,她向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重婚,给当时处于孕期的她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为由,要求张某为重婚过错赔偿她5万元精神损失费。

六合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开庭。张岳承认自己有过错,但表示,自己已经签署具有惩罚性质的离婚协议,已经为重婚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现在离婚协议早已生效,离婚手续也已办理,印某无权再要求损害赔偿。

“财产分割已体现惩罚”,法院将精神损失费降为1万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一方重婚,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印某从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诉讼权利,因此她的索赔有理有据,而且她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赔偿,法院注意到,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在财产分割方面体现对张岳的惩罚,印某索赔5万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1万。最终判决张岳为重婚行为赔偿印某1万元。

本案中,按说丈夫以属重婚行为了,为什么没有按重婚罪惩罚呢?这是因为印小芹发现丈夫张岳重婚后,主要采取财产惩罚措施,并没有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责,已算留情。案件诉至法院时,张岳已经与“小三”解除婚姻关系,重婚事实已然不存在,加之印小芹未提出追究刑责的要求,故而法院只判决张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对是否构罪进行认定。

综合上面的介绍,在离婚中,造成精神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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