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网络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张中民一再终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某,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土门巷180号。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天门路206号,系邓某之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学文化,退役军人,住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东正路9号。

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张中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民再申字第0082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指令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4月11日,一审原告谷某起诉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称,1982年2月,其从部队回桑植探家时,经被告邓某胞姐的介绍,与被告邓某相识并提及婚事。相识仅仅两个多小时,我便急忙赶回了部队。同年6月上旬,被告邓某来信催我回家休假,在部队政治机关没有出示结婚证明自己没有丝毫心理准备的前提下,在双方父母、亲戚朋友都不知情下,于6月16日与被告邓某草率结婚,6月24日被告邓某独自一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由于婚前相互了解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加之婚后分居两地,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就是在有限的夫妻团聚期间,也为处理家务琐事各执己见,使夫妻关系难以维持。1985年,被告邓某怀二胎期间,主动提出离婚,同年9月12日,经原大庸县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将长女谷苗带去部队由其一人抚养和监护,直到1988年,长女满了5岁可以进学前班读书了,才根据被告邓某的要求将长女谷苗送回到被告邓某身边由她监护。1989年,被告邓某要求复婚,为了不伤害父母的心灵和孩子的未来,同年9月,违心地与被告邓某在桑植县澧源镇民政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期间,其试图建造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庭,努力地去抹平过去的离婚伤痕,出资24000元购买了被告邓某单位的集资房一套,1996年,其又出资18000元购买了澧滨小区内地基一块,此外,他还承担了两小孩读书的所有费用。在处理家庭琐事方面,对被告邓某也是忍让三分。但是,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没有共同语言,所有的努力,都唤不起被告邓某的热情。2001年5月,他见婚姻实在无法维持,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自1998年起,他又一次与被告邓某开始分居了,直到现在,他们的分居时间已有7年多了,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没有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现他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