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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的20个操作指引

来源:网络

深圳婚姻律师给离婚案件当事人的20个操作指引

作者:深圳余祖舜律师

一、双方不是深圳户籍,可以在深圳离婚吗?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

1、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只要夫妻其中任何一方具有深圳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可以在深圳辖区的法院选择速裁诉讼的方式离婚;

2、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被告方具有深圳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原告方才可以在深圳辖区的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二、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

1、如果协议离婚。在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般当天即可办理;

2、如果诉讼离婚,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律师可以指导您进行速裁程序,一般当天即可办理,法院会出具民事调解书作为离婚的法律文书凭证;

3、如果诉讼离婚,且一方不同意离婚未导致一致意见。相关流程的时间大致为:

3.1简易程序,为三个月内;普通程序,为六个月内;

3.2且,如果第一次法院判决不离婚或原告撤诉(含按撤诉处理),原告方需要在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被告方再次起诉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3.3且,如果法院不能正常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需要公告(开庭公告、判决公告,共二次公告),国内当事人每次公告时间为60日,涉港澳台被告公告为3个月,其他涉外被告公告为4个月。

三、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在国内起诉吗?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在港澳台及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如果原告一方属于国内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诉要求离婚。但国外的结婚登记证书需要履行相关的见证、签证认证程序。

四、在国内办理的结婚证,但对方是港澳台籍或国外人士,可以在国内起诉吗?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可以在原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诉要求离婚。

五、双方在一起同居多年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可以起诉离婚吗?

余律师告诉您:首先需要确定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1、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且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同居,虽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起诉要求离婚;对不能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里所说的解除同居关系,目前一般指就同居期间的小孩抚养权或共同财产分割进行诉讼;仅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六、起诉要求离婚,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余律师告诉您:起诉要求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婚姻关系合法。即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注:事实婚姻也认可合法,但需要另行举证。

2、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求。原则性概述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

婚姻法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如役军人对其非军人起诉离婚的法定抗辩权,女方在怀孕哺育期对男方提出离婚的抗辩权。

4、不存在起诉离婚的时间性限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七、怎样申请婚姻无效?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的问题:

1、那些人(或组织)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在以重婚以外的其它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只能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2、无效婚姻的情形

包括两类法定情形:一是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二是违反结婚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

3、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可以在婚姻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

八、申请撤销婚姻应符合哪些条件?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申请撤销婚姻的一方应提交证据证明如下事项:

1、是因为胁迫而登记结婚的;

2、结婚登记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比如不是本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的;

3、申请人只能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4、申请必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申请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九、分居二年,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

余律师告诉您: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取得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只是离婚的理由之一。且分居二年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的夫妻分居。

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在离婚起诉中,原告方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重婚,对方与他人婚外同居的事实,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对方恶习不改,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结婚时间短、双方未实际履行夫妻义务,缺乏感情基础等等证明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其他证据。

因此,原告平时应留意和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发现证据线索但自己不能收集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十一、男方如何争取二周岁以下小孩的抚养权?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男方举证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十二、争取二周岁以上小孩的抚养权,应注意哪些事项?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

1、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十三、如何确定小孩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期限?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小孩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期限一般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目前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案例比较少见。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6.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6.2尚在校就读的;

6.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十四、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吗?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子女在必要时要求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对此,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十五、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吗?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如果符合一定的法定事由,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一般而言,申请变更小孩抚养权的理由主要有:

1、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

2、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

4、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十六、离婚后,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阻止或不协助对方探望小孩该怎么办?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阻止或不协助对方探望小孩,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对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十七、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如何申请赔偿?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应留意以下问题:

1、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1.1证明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2请求方无过错。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1.3因对方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2、主张损害赔偿的时间

2.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主张损害赔偿的方式

损害赔偿的方式包括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二种方式。也就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十八、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小孩和女方原则。在具体实务中,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同时还需考虑夫妻之间是否签订有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并根据财产的种类,按照有利生活、方便生活,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进行分割。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债权债务、股票、公司股权、房产、继承、知识产权、保险金等不同形态的确认程序和处理方式而不同,难以一一列举,您可以致电余律师(18603021972)详细咨询。

十九、发现对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共同财产时,该怎么办?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如果对方隐瞒、转移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共同财产时,受害方应及时收集证据或证据线索,并切记如下处理规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受害方发现对方有隐瞒、转移或伪造债务等侵占事实时,应及时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切勿错过时效。

3、还没有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时;受害方因及时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十、离婚案件委托律师有必要吗?

余祖舜律师告诉您: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涉及的利益关系重大或争议焦点证据不清,委托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

根据本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所总结一些当事人的教训,律师介入婚姻保卫战,具有以下优势:

1、在控制时间上的优势:

虽然律师不能左右法定的离婚时间,但由于法定离婚时间的弹性非常之大,律师可以提供指导,提高当事人的时间效率。

比如,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选择有利的离婚模式;指导选择离婚的法院;有效避免诉讼程序中的反反复复;

2、在收集证据上的优势:

实际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有的仅凭自己懂得的皮毛知识去收集证据,反而弄巧成拙;有的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却成为有利于对方的证据;有的当事人辛辛苦苦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得不到法官的认可。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一旦错过最佳的证据收集时间或让对方有察觉,再行收集证据会难上加难。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律师提前介入,凭借其专业优势和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可以有效的组织证据体系,可以精准的收集证据,为诉讼增加胜算的把握。

3、在法律辨析上的优势:

律师凭借专业优势,能辨析离婚案件的过错责任,能有效组织或反驳证据体系,能有效设计诉讼策略,能有效调查取证。

律师的这些优势在离婚与否、过错赔偿与否、财产争议归属、抚养权归属等重大问题上能提供专业精准的证据体系设计,并结合庭审有效的攻防抗辩,从而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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