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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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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办理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下面,若悠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行政离婚的程序。

行政离婚的程序

1.申请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证等。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离婚的条件。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及清偿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批准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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