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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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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双方当事人感情比较好的话,是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如果男女双方当事人之后感情破裂的,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结束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那么,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婚姻终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婚姻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终止的原因二: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致使婚姻终止。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协议离婚

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决定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婚姻也会终止。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若悠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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