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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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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感情如果走到尽头的时候就会选择离婚,甚至有些夫妻离婚时撕破脸皮,当初的夫妻情分荡然无存。这些年,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等,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一旦协商不了就会申请诉讼离婚。那么离婚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离婚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

离婚请求权不适用除斥期间,因为除诉期是法律规定的,目前离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Secke·D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均设有预定期间的限制,一经届满,这些形成权即告消灭。但并非所有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限制,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期间的长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

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年《合同法》第55条;

《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

《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5年《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离婚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这里小编提醒大家,虽然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我们要处理好两个家庭的关系,不要伤害到双方的父母和孩子。妥善处理离婚财产,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力求好聚好散。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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