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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非婚子女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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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并不只是单一方面的容忍,谦让付出。两个人如果想天长地久的在一起,生活都会做出或多或少的改变,这样的婚姻关系才能够维持长久,否则的话婚姻关系是会破裂的。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一)离婚后的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按以下情形处理: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继子女是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给付离婚时,对曾经受其五洋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进行判决。

(三)抚养关系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因父母抚养条件的辩护和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变更。具体变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

(四)子女抚养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父母双方就抚养费达成协议时,法院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确定。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已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尚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给付方从事农业或者其他生产活动而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给付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的变更。离婚后,对离婚抚养费的数额,在父母或者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男女双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减少或者免除。子女或抚养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的;因犯罪正在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的。

二、非婚子女的抚养权怎样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怎样确定的?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样确定的?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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