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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九个月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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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导致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小孩的就需要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处理,如果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的,往往需要起诉致法院解决,那么夫妻离婚九个月小孩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定呢?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夫妻离婚九个月小孩抚养权如何判定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二、离婚抚养权判决书

原告魏*燕,女,22岁。

委托代理人张*艳,系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又名王*安),男,43岁

委托代理人于*亮,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占城镇大占城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魏*燕与被告王*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屈*飞、代理审判员任*丽、人民陪审员宋*华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被告委托代理人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经人介绍,原告到新乡市牧野区的一个养鸡场干活,期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怀孕。2010年阴历1月11日,原告在新乡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孩,未取名。孩子出生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不让见孩子,原告去找孩子,遭到被告殴打。现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不让原告见小孩。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小孩从出生到现在就有病;另外,原告有摔死小孩的意图,为防止恶性事件发生,被告要求抚养小孩,抚养费自理。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子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两年多并同居。2010年阴历1月11日生育一男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现已分居。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且生育一男孩。考虑到该男孩年龄尚小,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子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小孩的需求,以及被告方现有的经济负担能力,应酌定为每月支付一百五十元为宜。关于被告辩称,小孩有病,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且有摔死小孩的意图,因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由原告魏*燕抚养

二、被告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一百五十元(从2011年11月份始至小孩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屈*飞

代理审判员任*丽

人民陪审员宋*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艾*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夫妻离婚九个月小孩抚养权法院会如何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九岁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依据孩子的意愿,谁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等情形而定,也可以由双方轮流抚养。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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