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夫妻分居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案例

来源:网络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分居时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但张某与钱某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所以,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对分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等做出了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该约定的内容,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其中关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属无效。所以,张某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