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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设分居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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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我国属于离婚效率最高,程序最简单的国家之一。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如夫妻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不能同时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一方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即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如双方材料已准备齐全,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日内签完离婚协议,领出离婚证书即完毕,所需时间短到让你难以相信。程序较多的诉讼离婚如无法律特殊规定一般也不会超过两年时间。

在大家感叹享有高度离婚自由的同时,高效率的离婚制度也为当事人双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例如,近年出现了短期内结了离、离了再复的现象,使人们越来越不重视婚姻家庭这一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以及个人在婚姻家庭中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如处于不稳定状态,势必影响作为社会大家庭的国家的稳定,间接影响社会发展。

因此,赋予人们高度离婚自由的同时,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强制规定一定的缓冲期双方分开生活,从而检验婚姻是否已无挽回余地,以及接下来的选择是非常必要的。如何规定才能使分居制度既借鉴到香港及外国的先进经验,又能与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结合,适合我国的国情呢?

通说观点:分居也称别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源于西方宗教法。香港借鉴英国的分居制度,结合中华民族的婚姻家庭传统,将其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发挥了积极作用。

香港分居制度存在的法律背景及与大陆婚姻法律制度比较:

香港与大陆的婚姻制度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就法定离婚理由看,本质相同,形式存异。《婚姻诉讼条例》(香港)规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具体内容:一、被告人与人通奸,且申请人无法再忍受与其共同生活;二、因被告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申请人与其共同生活;三、原告在提出离婚申请前至少已连续两年遭被告遗弃,遗弃期具有连续性;四、在提出离婚前,婚姻双方最少已连续分居两年且被告同意法院作离婚命令;五、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婚姻双方最少已连续分居五年。我国大陆婚姻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比较一下,差距就在大陆的法律更明确,香港的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就是关于分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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