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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存在的问题与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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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解释规定,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但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主张有分居事实的一方则很难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已分居的事实,而且人民法院也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存在。以分居为事由的离婚案件,一直以来是法院审判实务中困区。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存在的问题与误区有哪些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分居,又称别居(Separation),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开生活,停止性生活,经济分开,互不关心帮助,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些特定义务但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由夫妻感情不和而引起。在现实生活中,造成感情不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有:因性格的差异,脾气的不和,或在生活中对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同,长期一来造成相互反感所引起的感情不和,或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而又无法沟通、调和而导致的感情不和,或因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不予谅解引起的感情不和等。二是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三是夫妻双方之间不再履行某些特定义务。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由于我国的现行的婚姻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婚姻关系,同时还调整家庭关系,其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在正常的婚姻家庭中,应当遵守的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这里家庭成员之间的主体范围比较大,不仅包括夫妻,还有子女、子孙、父母、兄弟姐妹等,其内容十分丰富。在现实的生活中,虽然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感情上出现裂痕,但是,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人们对夫妻之间及家庭之间应尽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都具有明确的、清醒的认识,虽然因感情不合造成分居,但并不影响双方对家庭或对对方应尽的一些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真正不再履行的义务,实质上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不再有性的结合,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四是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并不当然地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其双方之间及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尽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还是存在的。

现行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分居”存在的问题及误区

现行有关分居的法律规定,只承认分居的事实与结果,但对如何确认分居,对因分居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如如何实现分居或结束分居、分居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处理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对是否受理协议分居的起诉等程序性问题均未予以规定,所以在我国婚姻立法上,并没有确立分居权的法律地位,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分居的相关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在审判实务过程中,也一直处于困境,尤其是举证问题,是目前最大的困难,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作为女方是很难举证的,如男方一边的亲戚、邻居是不愿意作证的,而且法官也不能仅依女方一边的亲戚、邻居的证言就认定分居事实。

在现实中,分居现象普遍多,有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分开居住,即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往来,互不联系,不再发生各项义务,满两年,就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应该判决离婚。也有些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简单地将一方单位开具的分居证明作为分居的事实依据。这些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带来的错误认识。法院在审理以分居为理由的离婚案件,应当注意三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如工作、学习、户口、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分居;2、分居时间必须是不间断的满二年;3、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再从分居形式看,因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造成分居的现象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分室居住,有的是在外借房、租房分开居住,有的是出外打工分开居住等。一般来说,对于一方离家分居的,是可认定分居,但分室居住就很难去认定是否分居,而且,分居后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还需进一步的判断,如有的夫妻并非单独成立小家庭,而是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生活,虽然由于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而造成分居现象,但不影响其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他们之间仍然能够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都可能挽回夫妻感情。一些法官以单位开具的分居证明来作为分居的事实依据,是缺乏法律的依据,而且也可能与事实不符,是否同居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单位是难以作证的。所以判断是否分居不能简单地审查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履行了以性生活为内容的同居义务等,而应多方面地去考虑,从而暴露出现行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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