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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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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以下就由若悠网小编为您详细解读形成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分居时间计算。

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如果决定离婚的夫妻的其中一方在分居期间与他人结婚或有事实婚姻关系,则构成重婚罪。

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可认定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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